关于汽车租赁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苏州小灵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字号:苏320500103614)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现决定依法对其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通告之日起7日内,上述单位可以到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注销申请或说明情况,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对其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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