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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8/17 10:24:01   字号 【  
导读:

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等文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原许可与现备案的衔接,经营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照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当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信息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培训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强化落实备案标准化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标准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统一使用标准化表格,按照标准化材料清单和要求实施备案,推进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办事,形成全市标准统一、公开透明、实施规范”的备案工作机制。

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且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对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补充或补正。

三、做好备案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

要加强备案辅导,对经营者提出的疑问及时进行解答,保障“许可转备案”工作平稳过渡。各地交通服务窗口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相关制度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备案事项的审管衔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事项的审管衔接,按照备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备案信息的建档、公布等事宜,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根据要求将信息推送至相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政务服务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抄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加强备案与监管的信息衔接,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平台

附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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