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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31 19:40:00   字号 【  
导读: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2018124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予以修正。

根据《决定》,《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共进行了3项修改: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码头、泊位、作业区以及过船设施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意见。”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方式拖带、顶推的;(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有第一项至七项行为的。”

现就《条例》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码头安全评估审核”的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删除了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通过通航安全评估”的规定。

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取消了“在航道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需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的规定。因此,依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第十八条作了相应修改。

三、为与上位法处罚规定保持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第四十三条的罚款幅度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该条第三项有关游艇的处罚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处罚规定不一致,且交通运输部已出台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删去了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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