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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解读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4/30 10:26:00   字号 【  
导读:

苏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解读

2007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推动苏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形势、新要求,此次制定的《实施方案》,主要涉及工作目标、职责部门、公路养护资金筹措、监管等四方面变化。

(一)关于总体目标变化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划了到2008年基本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并一直运行至今。《实施方案》增加了远景动态目标,明确了到2022年以及2035年的目标,规划了这两个重要时间节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这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关于职责部门变化

原来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主要涉及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属地人民政府管理养护责任,按照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求,此次增加了市委编办、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扶贫办、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级部门的责任,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三)关于养护资金筹措变化

《实施方案》增加了市级资金对各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支持,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提出了新要求。

(四)关于监管变化

结合《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要求,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逐步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各市级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市级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

修改前后对比具体如下:


苏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前后文件对比表

修改稿

原稿

制定依据

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县道、乡村道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0%。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上桥梁占比100%。农村公路上的公交站(亭)、公交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基本到位。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8号)

涉及16个市级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包括: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扶贫办、市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8号)

(一)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全市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中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15%。自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二)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各市(区)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各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将相关税收返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确保所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市、各市(区)、乡镇四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每公里日常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 2020 年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 15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69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400 元。各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建立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到位。

省级日常养护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 25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10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600 元。市级日常养护补助采取定额补助和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四区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14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100 元,四市每年通过考核给予奖励。其余部分由各市(区)、乡镇共同筹集。

(三)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养护标准和发展目标加大养护工程投入。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返还市县的原五小养路费基数和2015年下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支出基数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级采取项目法方式对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进行支持,省级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方式转变为按比例补助;市级补助标准区分不同地区,执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其余部分由各市(区)、乡镇共同筹集。

(一)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

(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认定管养的农村公路补助管理和养护资金,具体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县道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道的养护资金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8%

(四)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公路按不低于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补助镇人民政府用于乡、村道的养护。

(五)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道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乡道、村道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6%

(六)五小车辆养路费统收统支,定额返还,剔除征收成本后,所收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8号)《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一)加强市级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组织做好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绩效管理,建立完善农村公路支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机制,加大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筹集力度。支持、督促各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公路管理能力建设。

市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完善各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市交通局、财政局牵头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市交通局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加强市级资金统筹,筹集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分工,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村道日常养护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王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县级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执行情况。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责任。

    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拟订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筹集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镇交管所(中心交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沿线群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8号)《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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