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规定,既是保障通行安全的“生命线”,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秩序,就是守护我们每一个人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27日12时05分许,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黄)的货车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某公司装载了一车水槽送至苏州市吴江区某某公司,运费800元。当日14时30分许行驶至苏台高速(S17)东桥收费站时,因车辆轻微超宽,收费站工作人员让其在内广场掉头驶离,但当事人未听从指挥,驾驶车辆径直驶入高速。后当事人因扰乱收费站收费管理秩序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扰乱收费站收费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系一年内初次违法,在该案调查中,也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可从轻处罚。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货车行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无视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未按要求在内广场掉头驶离,反而强行驶入高速。该行为已明确违反《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之规定,构成典型的扰乱收费站管理秩序违法行为。
在执法实践中,部分驾驶员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听指挥驶入高速不是什么大事”。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此类行为的危害性,远超一般人的认知:
1.该行为直接威胁公共交通安全。高速公路收费站是车流汇集、交织的关键节点,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是确保车辆有序通行、防范剐擦追尾、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屏障。无视指挥强行通行,不仅打乱了正常的通行节奏,更可能引发突发状况下的应对失灵,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行车安全。
2.该行为极易引发交通拥堵破坏通行秩序。收费站车道资源有限,一辆车的不服从指挥,往往导致后续车辆积压、车道堵塞,甚至波及整个收费道口的通行效率,影响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正常运转,给广大守法出行的群众带来不便。
3.该行为公然挑战管理权威损害公共利益。收费公路是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其经营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关乎公路通行效率、公共服务质量,也关乎国家与集体的合法权益。不服从合法管理,本质上是对法律底线的漠视。若此类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与惩戒,极易引发效仿,助长“破窗效应”,最终损害的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利益。
本案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综合考量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及情节轻重——考虑到当事人系一年内首次违法,且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依法对其处以贰佰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这一处理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融入了执法温度,旨在教育当事人深刻吸取教训,摒弃侥幸心理,回归守法经营的正轨。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规定,既是保障通行安全的“生命线”,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现场管理,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秩序,就是守护我们每一个人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自觉遵法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氛围。
【法条链接】
《中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