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2026年第四期(总第四十四期)

  • 发布时间: 2026-04-15 09:22
  •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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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切不可将安全设备视为“装了就行、摆个样子”的形式化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强制要求,对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核心目的就是确保这些“安全卫士”在危急时刻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预警防护作用,为安全生产筑牢坚实屏障。

【案情回顾】

2026年1月21日15时13分许,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苏州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后经查明,*****24、*****25两艘客船为当事人所有并经营的客船,但当事人对该两艘客船上的烟雾报警探头未进行维护、保养,也未定期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被查获。

【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苏州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未对客船上的烟雾报警探头履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义务,表面看是日常管理中的细微疏忽,实则是对船舶消防安全责任的漠视,在安全防线上撕开了一道致命缺口。烟雾报警器作为船舶消防安全的“第一道岗哨”,承载着火情早期预警、防范事故扩大的关键使命,尤其在客船这类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风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其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全体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探头因缺乏常态化维护而失灵,火情将无法在初起阶段被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极易导致火势迅速蔓延,进而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生产经营单位切不可将安全设备视为“装了就行、摆个样子”的形式化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强制要求,对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核心目的就是确保这些“安全卫士”在危急时刻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预警防护作用,为安全生产筑牢坚实屏障。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绝非简单的“为处罚而处罚”,而是以执法倒逼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纸面”落到“手头”、从“口号”变为“行动”。应当清醒认识到,一次及时的维护保养,付出的是有限的工时与精力;但一次报警设备失效酿成的安全事故,付出的将是不可挽回的生命代价、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以及无法弥补的社会影响。对这类“看不见、摸不着”却隐患极大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就是要倒逼企业摒弃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主动排查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扛在肩上、抓在实处。

在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郑重提醒广大经营单位:合规经营始于细节把控,安全底线重在常态坚守。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严格落实以下三项要求:

一、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将安全设备的维护、检测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系,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规范留痕、有据可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如实记录、详细存档,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既作为履职尽责的有效证明,也作为应对各类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时的关键依据;

三、主动检测、防患未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报警、监控等关键设备,坚决摒弃“坏了再修”的被动思维,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厂家要求,定期开展性能测试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设备隐患。唯有让每一盏警示灯常亮不熄、每一个报警探头灵敏有效,才能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船舶运营行稳致远、安全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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