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6年第六期(总第四十六期)——安全生产月特刊(一)

  • 发布时间: 2026-06-10 13:32
  •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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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全国第25个、全省第33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为强化“警示警醒警告”机制引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推动提升全行业法治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玫瑰小课堂”栏目特推出《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月特刊》。本期介绍的违法行为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这类违法行为看似是台账档案记录的瑕疵,实则存在着安全隐患。虚假记录掩盖了员工安全知识不足的真实情况,让未经充分培训的人员贸然上岗,会导致风险辨识能力缺失、违规操作频发,增加事故概率。

该案不仅深入剖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形式化问题背后的道路运输安全隐患,让当事人明晰违法实质危害,同时结合国家法律及地方不罚清单依据,完整阐释不予处罚的裁量逻辑,深度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彰显执法人文温度,关爱货运从业群体。

【案情回顾】

2026年3月31日14时05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苏州市某工业园的当事人苏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存在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后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9日,注册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其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目前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34辆,公司从业驾驶员共34人,管理人员3人。另查,当事人在2025年12月份、2026年1月份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存在两名从业人员当日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情况,该行为属于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另经“守护2.0”系统核查确认,本次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初次违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也仅有2人,符合《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适用情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教育引导,指导当事人如何进行改正。

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对其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要求进行了改正,并向本机关提交其整改报告。

【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按照《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试行)》第7项之规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适用教育改正不罚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应当参加培训的人员不超过3人的(立案前60日无被查处记录,且立案之日起60日内无同一案由违法行为)”,本机关对当事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说法】

这类违法行为看似是台账档案记录的瑕疵,实则存在着安全隐患。其危害后果在于:虚假记录掩盖了员工安全知识不足的真实情况,让未经充分培训的人员贸然上岗,会导致风险辨识能力缺失、违规操作频发,增加事故概率。安全培训绝不能走过场,真实记录既是法律要求,更是保护企业免受更大风险的“防火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摒弃侥幸心理,杜绝有培训无效果的形式主义,真正让安全教育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故对当事人本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道路普货运输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社会关注度较高,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执法工作需统筹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既要彰显执法刚性,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同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治观念、树立自觉守法意识,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能及时改正的案件,坚决杜绝简单粗暴、以罚代管的粗放式执法。

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经“守护2.0”系统核查确认,本次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该案立案后至今,当事人也未再次违法;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同时,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也仅有2人,所带来的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也能够按照本机关的要求及时改正。综上考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此外,《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试行)》第7项也规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适用教育改正不罚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应当参加培训的人员不超过 3 人的(立案前60日无被查处记录,且立案之日起60日内无同一案由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故最终对当事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免罚”不是无原则的放纵,也不是“法外开恩”。它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审慎下的包容”,统筹了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既让交通执法更有“温度”,也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在此,也郑重告诫广大运输单位:

1.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档案管理等法定要求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到位。

2.健全教育培训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常态化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法律法规等教育培训,做到应训尽训、不漏一人,全程规范留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训人员、考核结果等台账资料,确保档案记录真实、完整、规范、可溯,从源头杜绝同类违法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3.树牢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主动学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常态化开展内部普法学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守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底线,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江苏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领域教育改正不罚事项清单(试行)》

第七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适用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应当参加培训的人员不超过 3 人的(立案前60日无被查处记录,且立案之日起60日内无同一案由违法行为)。

安全提示

当前,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正在开展2026年汛期暑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企业要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这个工具,做到会听:听从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多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多跟一线从业人员讲明风险防范要点,做到应训尽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善记:一线从业人员要主动参与学习,把培训的知识点记牢用好,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风险,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风险管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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