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6年第十期(总第五十期)——非法营运专栏

  • 发布时间: 2026-09-18 10:55
  •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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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营运车辆,即所谓“黑车”,不仅扰乱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城市形象,更是一个潜伏的安全隐患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仅未取得道路运输资质,而且其车况总体较差、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无从业资格、不具备驾驶营运车辆的基本素质,且无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缺乏监管的“黑车”往往存在多收费、强迫交易等情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商业险拒赔,还会产生司乘纠纷、人身伤害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乘客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情回顾

2026年7月23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某路段有“黄牛”发布大巴车出行信息,并通过小型车辆违规揽客、高价载客。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定点蹲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目标车辆高频出没路段实施专项布控,成功查获涉案车辆。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并有运费支付历史记录,属于典型的非法营运“黑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被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查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说法

判定“非法营运”的关键是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运输经营”。实践中,部分驾驶员对“道路客运经营”存在误解和侥幸心理,认为只有收取费用才构成“道路运输经营”。法律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非法营运这种行为的目的是赚取利润,即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本次运输最终是否获得收益,而在从事道路运输的目的是追求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三证齐全方可合规营运,无证擅自经营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安全提示

非法营运莫侥幸勿拿安全开玩笑

在此,苏州交通运输部门温馨提醒

致广大行业从业者: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红线;不参与非法营运,不触碰法律底线。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安全出行关乎到千家万户。让我们携手共建公平、有序、安全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守护群众平安出行!

致广大市民朋友们:为保障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出行时请选择具备正规营运资质的客运车辆,认准车辆营运标识、正规平台订单,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如发现非法营运车辆,可拨打12328及时向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举报,共同携手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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