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将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域范围内以下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本级直接实施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国、省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三级及跨县(市)区的四级内河航道工程(含船闸、航道、桥梁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四)除省级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外的长江港口工程项目;
(五)市政府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交通模式进行监督管理的其它项目。
二、各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除市级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外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除市级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外的内河航道工程(含船闸、航道、桥梁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内河港口工程项目;
(四)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三、除苏州市本级直接实施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外,昆山市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均由昆山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四、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五、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六、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级直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直管项目)的质量与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区)负有相应职责的交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市(区)交通工程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手续的项目仍按原有职责分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