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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4/21 14:37:00   字号 【  
导读:

    市政府令153号《关于修改〈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3 件规章的决定》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经市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理由:

1、取消“本市机动车驾驶证”,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要求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地机动车驾驶证,与现行开放政策及减少准入限制政策也不相符。
(《省商务厅 发改委 司法厅关于提请共同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函》(苏商资〔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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