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9月16日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2〕5号,以下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战略布局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国家层面,国务院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省级层面,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加强我省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长效化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工作要求的需要。
二是加快完善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快形成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对贯彻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营造行业优良信用环境和公正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目前尚无统揽全局的信用管理制度,亟需结合近年来的信用工作实践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统分结合、上下协调、有效管用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全覆盖的制度保障。
三是深化“信用交通省”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同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各个环节要求,运用信用手段,切实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推动我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信用修复、附则共八章、四十五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与定位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地方铁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下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信用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办法》的总体定位:作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制度顶层设计,明确界定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重要工作环节中的内容、流程和关键要素;明确了《办法》和行业重点领域评价实施细则之间的关系,《办法》中信用评价(评级及认定)内容比较原则,由职能责任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以信用评价为主要内容的专项领域实施细则及其评价标准。
(二)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管理工作职责省市分工和要求。一是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厅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二是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认定、修复和应用等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要求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诚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三)关于信用评价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等级以及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明确信用评价等级要求。明确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主体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主体在评价周期内,被省内其他行业部门或者外省交通运输行业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A级。二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鼓励社会各类经营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四)关于重点关注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实对信用主体的差异化监管。《办法》明确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多次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关于重点关注对象的确定标准和监管措施,考虑到交通运输各专项领域要求不同,《办法》规定在制定专项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五)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为依据;其认定标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因此,《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相对原则,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同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纳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和重点关注对象的监管要求,采用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挂牌督办等手段,加强现场检查等与信用风险相匹配的监管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