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6月1日局党组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4日
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注册在该单车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经营权持有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七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年度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以记分日期为准。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并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考核周期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考核结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和D级,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5-19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0-14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9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3分及以下的;
2.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3.车辆经营权持有人严重损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4.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出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变相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5.车辆经营权持有人聘用被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的;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在当次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
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参加培训销分的,该车在当次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B级。
车辆经营权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该车当次考核周期和下一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D级。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记分,并提供查询服务,每季度对外公布一次。
分数发生变化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权持有人。对分数变化有异议的经营权持有人,应及时在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对分数变化无异议。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需接受为期7天的培训;销分后再次计至3分及以下的,需接受为期15天的培训。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或者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参加培训。
首次计至3分及以下需接受为期7天的培训,当次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B级。销分后再次计至3分及以下需接受为期15天的培训,当次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D级。
经营权持有人凭培训合格证明办理销分手续,当次考核周期内销分以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加强管理,及时将认定记分行为的音视频记录、现场笔录、记分通知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归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C级的单车,可以对经营权持有人警示提醒。
(二)对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D级的单车,应责令该经营权持有人限期整改,将该车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车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经营权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D级的,该车经营权到期后不予续期。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出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变相转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经营权长期或永久转移给他人,用以收取车辆经营权使用费、转让费、份子钱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附件:1.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通知单 (经营权持有人)
3.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通知单(驾驶员)
4.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销分登记表
附件1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1.经营权持有人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2.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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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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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绝接受依法检查,以暴力、威胁、恐吓、辱骂、尾随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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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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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侮辱、恶意捉弄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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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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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完成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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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倒卖巡游出租车相关票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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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乘客遗留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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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的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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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驾驶员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或者拒绝为老、幼、病、残和孕妇服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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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因损害乘客利益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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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
14.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等证件的。 |
15.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1人及以上负次要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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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16.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17.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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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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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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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超过3个工作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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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未经乘客同意离座揽客或者利用他人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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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驾驶员未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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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23.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
24.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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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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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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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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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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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按规定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30.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31.上下客时未按规定停车,有出租汽车停靠点未进点停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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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32.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33.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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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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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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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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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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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使用服务忌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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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39.未按规定放置(显示)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40.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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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拒绝协助乘客将行李放入行李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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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受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且有责并且不属于上述其他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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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0分 |
43.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44.考核周期内参加国家级行业技能技术竞赛获得奖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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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经省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的,或经中央级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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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
46.经市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的,或经省级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 |
47.被表彰为“城市卫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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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48.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49.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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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50.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以及参加行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 |
附件2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通知单
(经营权持有人)
编号:
经营权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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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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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经营权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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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起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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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
《苏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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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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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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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持有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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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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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核结果 |
AA( ) A( ) B ( ) C ( ) 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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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20分 |
附件3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通知单
(驾驶员)
编号:
驾驶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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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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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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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经营权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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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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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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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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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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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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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基准分值为20分 |
附件4
巡游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销分登记表
经营权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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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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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经营权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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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考核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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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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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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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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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自评 |
经营权持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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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意见 |
培训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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