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查看详情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九项)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1/11 11:12:00   字号 【  
导读: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

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十九项

《苏州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十九项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交通部门对码头污染治理监管不到位,重建设轻管理,治理效果较差。

二、整改实施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三、重点措施

(一)对辖区码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全面 “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并实施整改。

(二)督促码头企业加强环境保护设施使用及维护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台账。

(三)制定全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巡查检查工作办法,联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港口码头环境保护问题查处力度,开展港口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

四、目标任务

加强码头企业环境日常监管,督促码头企业常态化使用环境保护设施,着力提升港口污染防治水平。

五、完成时限

202212月底前。

六、整改完成情况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整改任务牵头单位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制定了整改措施,对照整改目标,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开展港口污染防治“回头看”工作。202228日,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港口污染防治“回头看”检查的通知》(苏交港航〔20221号),组织各地对港口码头环境问题开展全面诊断,重点对非法码头拆除取缔情况、港口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长江经济带省级台账清单问题、第一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全面“回头看”工作,共排查港口码头环境问题426项,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均已督促落实整改。

(二)夯实港口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常态化防治工作,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我市港口企业环境保护源头管理机制的通知》(苏交港航〔20225号),督促港口企业加强对粉尘、水污染、船舶污染、岸电使用等各项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港口污染治理工作台账。二是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提请市攻坚办印发了《苏州市港口码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苏污防攻坚办〔2022122号),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港口环保监管水平。

(三)强化港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一是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港口码头粉尘污染联合检查的通知》(苏交〔202243号),组织各地对港口码头粉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活动,各地共检查港口企业1531家次,发现扬尘问题数122个,已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落实整改。二是苏州市局制定了《2022年度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苏交执法字〔202216号),指导各地开展港口码头环境保护巡查检查工作,明确一般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及频次,检查比例100%全覆盖。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均制定了年度检查计划,港口检查均按计划进行。三是加大港口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共处罚港口企业环保违法案件33起,罚款金额37万元。四是开展港口环境保护相关业务培训,结合今年“六·五”环境日,开展港口环保安全业务培训,港口从业人员675人参加了线上培训。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编号十九)整改措施均已落实,整改目标已达到。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111日至2023121日)向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监督电话(苏州市交通运输局):0512-68125789

电子邮箱(苏州市交通运输局):tophxm@Hotmail.com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1

相关稿件: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3 SZJT.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标识码:3205000039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