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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强化扬尘管控助力蓝天保卫战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04/05 09:38:36   字号 【  
导读:

苏州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强化扬尘管控助力蓝天保卫战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认真贯彻落实,陆文华局长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扬尘管控工作。

2018年7月25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扬尘管控的通知》(苏交建〔2018〕17号),强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措施标准,加大扬尘管控力度。

市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促,市公路处、市航道处加强行业管理。交通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建设单位强化落实。市本级项目扬尘管控由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管,各地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管,坚持扬尘扬尘管控与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确保措施到位。

各地、各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保障经费投入;对在建项目应结合原合同内容和强化管控要求,追加专项经费,确保扬尘管控效果。

各地要将工地扬尘管控情况纳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凡扬尘管控不力的,一律停工整改到位,通报批评并记录不良行为;凡同一工程半年内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其项目经理履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基本称职”;凡参建企业半年内因扬尘排污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履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中”。

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以标段为单元,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扬尘管控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已开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7月底前完善扬尘管控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内容。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散装物料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混凝土拌合楼及搅拌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搅拌作业场地四周应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或设不低于15cm高的挡水坎,防止泥浆外溢。

交通建设工程应按标准实施全封闭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保证顺直、整洁和美观。围挡根部与地面不能有空隙,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便道和“三场”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硬质材料铺设,工地大门口、场外无硬化条件便道出入口等应设置有效的车辆冲洗设备和设施,保障施工车辆不带泥上路。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地面应硬化,每天进行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湿润、清洁。

交通建设工程以标段为单元,在车辆冲洗平台、施工车辆出入口、土方作业区、拆除作业区、预制场、料场等扬尘防治关键区域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将信号接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保证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8月底前实现正常使用,并适时与扬尘管控监管部门联网。

在围挡、场内主要道路、场外无硬化条件便道、预制场、料场等部位设置喷淋降尘、雾炮机、洒水车等设施,划分喷淋、雾化、洒水覆盖区域,确保在7月底前实现“全覆盖”。鼓励在施工现场使用车辆自动冲洗技术、扬尘远程监控技术,安装环境监测仪等。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拆除施工须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及时清运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严禁只拆不清;对于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用密目网覆盖。

加强建筑渣土运输源头管理。土石方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分别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作业时,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记录运输车辆出入情况。凡是车厢密闭不严、土石方高度超过车厢挡板、冲洗不净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施工现场,严禁运输中“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

目前,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正有序开展,取得良好效果,4月3日,苏州市电视台进行了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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