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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内容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3 13:41:00   字号 【  
导读:

《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经2018年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8〕1号)予以修正。     根据《决定》,《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86号)作出三项修改:(一)将第三部分“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一)点中的“《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记分考核办法》”修改为“《江苏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二)将第四部分“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挂钩”,第(二)点中的“3.因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继续通过定额有偿出让结合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新的经营者。”修改为“3.因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继续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新的经营者。”(三)将“六、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六、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本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与修改前相比区别在于:一是考评体系参照的评分标准发生了变更;二是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授予不再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三是明确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巡游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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