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修改内容解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经2018年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8〕1号)予以修正。
根据《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15号)作出两项修改:(一)删除第三点中“(二)对非法组客等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删除“六、举报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的电话是:110、96196、96520。”中的“、96520”。
现就《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依照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特此对《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进行修改。此外,将举报电话统一修改为交通服务热线电话“96196”。